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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静事件

jason2021-07-24 14:53:13118710

一个女大学生买了一个问题笔记本,然后维权失败。相反,她因为这个问题笔记本进了监狱。这是很多媒体第一次报道“黄晶vc华硕”事件时给读者灌输的。不过今天看了周成宇在《一虎一席谈》的表现,我个人认为这个事件是周成宇策划的一场闹剧,黄晶和华硕都是受害者。

1、是否应该走刑事诉讼程序。

这被很多同情黄晶的人认为是华硕最大的恶。

这种观点反映了很多人不了解刑事诉讼程序。

报案是每个人的权利。只要你怀疑有人在侵犯你的权利,怀疑者就可以报案。如果有人打电话说“你爸爸快死了,赶紧送钱”。你不需要发现你父亲情况不危急,把钱交给对方作为证明,就可以报案。只要你认为对方在骗你,你就可以报案。

在昨天的《一虎一席谈》中,有观众说华硕太霸道,不敢报案,甚至黄京的女律师也说华硕可以协商索赔500万美元,但不应该报案。这确实有点法律盲。基于此,黄静要想继续打官司,首先要更换律师

2.我们应该索赔500万美元吗

昨天500万理赔的问题被黄静认为是合理的,甚至主持人说国外有大额理赔。

这又是法律盲。大额索赔只出现在英美法系,甚至只出现在美国。你听说过大陆法系的大额赔偿吗?很少,接近于零。中国是什么法律体系?类似于大陆法系。

当然,是否应该将大额索赔引入中国在学术上存在争议。你可以认为缺乏大额索赔的法律是不好的法律,也可以呼吁中国引入大额索赔制度。但是,只要大额索赔没有引入中国,就不能作为诉讼的依据。在中国打官司用美国法律不是废话吗?很多人把这种鬼话想当然,连维权多年的王海同志都认为是对的,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看美剧太多。

3.是敲诈吗

不管黄静是不是敲诈勒索,因为我没有拿到证据,不便在此发表看法。

但有一点可以肯定,支持黄靖论点的逻辑是错误的。

有观众大义凛然地说,黄静绝对不是敲诈因为1。黄静有权要求赔偿;2.黄静有被曝光的权利。所以黄静说,不给钱就曝光这件事,不是敲诈。

观众是不合逻辑的。

是的,黄静有权要求赔偿,有权揭发。单独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可以,但如果把这两件事联系在一起,就可能是错的。这就像一个老师。1.有权向学生收取课后辅导费;2、有惩罚学生的权利,光是两项权利行使那一项是没问题的。但是,如果老师把这些东西放在一起说:“你付钱让我给你课后辅导,否则我会让你罚站。”这有问题吗?

在这里,我也提醒读* * *的人有空的时候学学逻辑。很多本身合理的东西放在一起可能是错的。因为孤立的事物放在一起要考虑因果关系,一旦因果关系错了,结论就错了。在我接触到的事物中,很多人因为这个错误,把原本理性的东西变成了自己不在乎的东西。

4.黄晶的发布是否证明华硕错了?

有观众说公安放人了,你华硕不认错吗?这是逻辑错误,也是法律盲。

公安放人是因为检查机关没有起诉。请注意,这是“不起诉”。在刑法中,不起诉的理由是,检察机关认为虽然事情确实存在,但是达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,或者觉得事情可能存在,但是没有证据不能定罪,所以不起诉(如果有兴趣,可以翻翻不起诉的六条规定。这里你必须明白的是,“不起诉”和“无罪”完全是两个概念。“不起诉”是根本无法起诉的。而“清白”就是证明清白。就像一个人被卷入了一场战斗。经审查,检查机关已证明被逮捕人确实伤害了他人,但还不至于严重到被判刑。或者,虽然他们抓到了合适的人,但他们无法证明是他干的,所以他们让他们走了,没有起诉。

黄静“不起诉”是因为这种情况吗?由于此案尚未最终结案,我不便断言。但有一点是明确的,就算公安真的错了,也只是公安错了。如果警察错了,不代表华硕错了。放人只是说明抓人是错的,但不代表华硕不能报案,也不代表错了就说明华硕有问题。公安错了,华硕错了。做事的人不一样,做的事也不一样。把两个独立的东西拉在一起,是逻辑错误,也是法律盲。

现在网上很多评论都是关于公安发布证明华硕的错误,真的让人觉得中国人逻辑能力低。

5.周成宇是在搞个人炒作吗?

这是我最怀疑的。

网上流传的周成宇与华硕讨价还价的音视频数据,可以清晰的看出周成宇做这个东西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。

当然,由于这份录音录像材料未经司法机关鉴定,我不能作为认定周行为的证据。

那就退一步。即使我们不在乎那段录音的真实性。周成宇为什么伪造身份?为什么要伪造公证材料?合法的维权行为有必要伪造这些东西吗?就我个人接触的案件而言,似乎从未见过或听说过有人使用伪造材料进行合法维权。

就算我无知,我们也不去管他伪造的事,看看周成宇在节目中的表现就知道了。周有什么证据和表现?

周的证据只是一张维修单。我们大多数人都在it圈工作,应该知道一些电脑维护程序。你认为如果你带一台有故障的电脑去修理,修理工会先检查电脑的每个部分,然后拍下每个部分的照片来作证吗?

绝对不是。

周的证据只能证明华硕在第一次维修时没有对cpu提出异议。证明维修单的能力也不过如此。

难道不可能是周先拿原装产品去检测,然后回去换个cpu再向厂商要钱吗?笔记本一直掌握在周的手中,按照办案的合理推测,一旦出现无法证明的事情,东西在周的手里,就要作出对周不利的结论。(补充一点知识,证据能够成为胜诉凭据,首先要有证据能力,其次要有证明力。举例说,一个人扇你一个耳光,给你向卡里打200块钱。你能说是者200块钱就证明了他打你吗?法律上是不能的。200块钱只能证明有人给你钱,但不能证明为什么给你钱。这就是证明能力。如何才能让证据完整起来呢?你还要有人提供证明,说见证过事件过程,或者有欠条,内容证明确有其事。)

除了维修单这个没有证明能力的东西之外,周成宇还有其他材料吗?至少从媒体反应的情况来看就再没有了。

就掌握了这么一个没有证明能力的东西,你看周成宇的表现。说话句句不离“骗子”,还拿出横幅来挑逗观众的情绪。这简直是“犹太人都是骗子”的翻版。李敖曾经说过:“我不会像泼妇骂街一样只会说你是王八蛋。我不但骂你是王八蛋,我还证明你是王八蛋。”周成宇在做的是什么事?不就是李敖眼中的泼妇骂街吗?

最终让我认定周成宇就是事件炒作者的关键是周说的一句话。节目中有人说周是事件炒作者,主持人让周回答。周成宇是怎么说的:“我错了。既然黄静没有错,华硕也认为自己没有错了,那么只能是我错了。我错就错在不该让黄静知道真相,什么都不知道才最快乐。”

你发现周的这句话有什么错误了?周的这种表现是诡辩术中典型的概念偷换。

观众和主持人问的问题是:“事情是不是你做的。”对这个问题的正规回答只能是“是、或者不是”。但周的回答是:“我不该让黄静知道。”虽然周说“我错了,似乎是种对问题的回答,但实际上他用“我错了”三个子回避了对“是,或者不是”的回答,继续希望用情感诉求来博得观众的认同,而回避问题。

如果说周是一个完全逻辑不清的人,我能理解他仅凭一张维修单就敢诉讼,以及伪造材料等行为,因为傻人不懂事嘛。但这次对问题的回答反应出,周对逻辑上的一些辩论手段及其熟悉。同是一个人,在证明别人的过程中表现如泼妇一般的完全没有逻辑,而在证明自己的时候却娴熟地运用诡辩术,这不能不说是种行为上的背离。这种背离很难不让别人怀疑他的主观目的。

6、是不是有和解的可能

节目的最后,嘉宾都劝双方最好能私下和解。但我个人认为,只要黄静还让周成宇参与此事,双方绝没有和解的可能。

周已经把事情炒成这样了,基于周的表现,一旦华硕希望达成和解,那么周很可能继续他的诡辩术说:“你看华硕愿意和解吧,那就证明他们错了。他们没错,干嘛和解啊。”到那个时候,华硕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。

如果你学习过逻辑,你觉得上面那段话有因果关系吗?

完全没有。但是,这种表述却是很多煽动者惯用的伎俩,因为多数群氓很吃这一套。这一点在集体行为学方面有很多研究,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。

从华硕的角度来看,周已经把事情搞到必须决战到底的地步了。一旦和解就可能引发更大的群体反应,但那个时候,事情的结果就无法收拾了。

从黄静的角度看,由于没有资料,我不清楚黄静为什么要让周成宇作为代理人。但我非常肯定,黄静完全在周成宇的操纵之下。周完全在用群众运动式的手段来混淆法律问题,周完全是制造关于华硕的负面舆论而不关注法律问题,这就导致了黄静无论怎样继续她的诉讼程序,成功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。

这件事走到最后,如果黄静还用周成宇作为代理人,那么事件的结果只能是双方再一次走刑事程序,看到底是谁对cpu做了手脚。如果是周做了手脚,那么周的下场是入狱。如果是华硕作了手脚,那么是华硕方面的人入狱。双方都已经没有了退路。二者必死其一。

写到这里,我特别想提醒各位朋友,有事一定要找律师,至少要找懂法律的人。千万不要像这件事情这样,找会骂街的。因为我相信一句话:“事,从来都是越搞越大;话,也黄静事件总是越说越明”。找个会骂街的,只能把双方都逼上死路,最终的结果是两败俱伤。黄静这个女大学生,无论最终看到周成宇入狱,还是华硕方面入狱,她那10个月牢狱之灾所带来的心理创伤都是无法弥补的,她的未来也将是异化的。各位千万不要重复这个悲剧。

【图】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网友当庭痛哭

可以说,黄静案至今仍是一个未解之谜,太多的疑惑证实了黄静的死非同寻常。黄靖案的判决结果也令人震惊,那么事件的真相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故事呢?为什么可疑案件以无罪释放告终?让我们和世界新闻网一起看看。

2003年湖南黄静案

时间:事件

2003年2月24日上午

事件地址:

湖南湘潭林峰小学宿舍

犯罪嫌疑人:

蒋(国家地方税务局局长)

受害者:

黄静(湖南省湘潭市林峰小学音乐教师)

黄靖案概述:

2003年2月24日上午,湖南省湘潭市林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赤身裸体死在宿舍床上,身上有许多伤疤。尸检报告称她是处女,但她的前男友江的精液在现场被发现。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!

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

湘潭市公安局、湖南省公安厅对黄静案的初步法医检查,认定黄静死于心脏病引起的急性心肺衰竭,为正常死亡。家属认为黄静的死是男友暴力强奸未遂所致,拒绝火化尸体。省公安厅仍持原结论。但7月3日,南京医科大学认定心肺衰竭证据不足,黄静非正常死亡。8月14日,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认为不足以确认其自然死亡,遂将蒋刑事拘留。

男友否认强奸和谋杀

在被警方询问后,她说自己死前与黄静发生了性关系,并朝黄静胸口开了一枪。当天晚上,他和黄发进行了诸如抚摸等自愿的亲密活动,并没有试图强奸她;黄后来出现口吐白沫和抽搐的症状,但声称没事,所以他一大早就离开了。真的是这样吗?然后,黄静尸检的时候,做了多少疤痕,解释了多少?这么多证据丢失有什么解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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